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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山市人事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文件 乐人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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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乐山市不合格党员民主评处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中共乐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乐山市不合格党员民主评处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党支部在2007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将民主评议工作总结于2月20日前报送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中共乐山市直机关工委文件 乐直委通[2008]1号
中共乐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转发《乐山市不合格党员民主评处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乐山市不合格党员民主评处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情况要及时报我委备案,2007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总结于2月15日前报党工委组织部。 附:1、乐山市不合格党员民主评处办法(试行) 2、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报送材料 中共乐山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8年1月2日
附1: 乐山市不合格党员民主评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党内纪律,纯洁党员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要求,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以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树立和维护党的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坚持以下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把民主评议党员,做好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党员的教育转化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作为纯洁党的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 教育为主、处置为辅原则。立足于教育转化,教育引导存在突出问题的党员认真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对经教育不改、问题性质严重的、对其做出处置的同时,应积极做好思想工作。 扩大民主、群众参与原则。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参与讨论和制定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严肃认真地搞好民主评议,加强监督。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不定指标、不卡比例,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基层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议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 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不遵守党的纲领和章程,经常公开散布违背当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消极态度,甚至公开或变相地进行抵制,严重影响党的工作。思想空虚,信仰宗教,痴迷封建迷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能正确认识,不愿改正。搞宗教、家支和派性活动,严重干扰村务、政务工作。 2、宗旨观念淡薄。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个人名利斤斤计较;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乱收费、乱摊派,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处于消极落后状态,骗取荣誉和待遇,造成严重后果。 3、革命意志衰退。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不作斗争;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煽动、参与集体上访闹事或缠访、张贴大小字报以及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阻工等活动,影响社会安定,民族团结;不遵守工作或劳动纪律,工作作风漂浮,纪律松散,消极怠工,擅离职守。 4、道德行为失范。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不讲家庭美德,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贪图享乐,生活腐化,参与赌博,群众反映强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乱砍乱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房,超计划生育,偷税漏税等。拨弄是非,挑拨离间,严重破坏同志间的团结,诽谤诬陷、打击报复他人,侵犯公民和党员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 5、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外出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与有关党组织联系。 第六条 各党支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条款。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某些把握不准的问题,应进一步调查研究,请示汇报,不可草率处理。
第三章 处置方式及步骤要求 第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方式。 限期改正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如果问题性质不是很严重,本人有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且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的,可限期改正,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劝其退党 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者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问题性质较为严重的;限期改正期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 党内除名 对问题性质严重的不合格党员,留在党内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即使本人有留在党内的要求和愿望,予以党内除名;累计受到两次限期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再次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党内除名;对认定为劝其退党,但劝而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对被认定不合格党员,本人又提出退党要求的,应同意其退党,予以党内除名;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党内除名。 第八条 评处分为五个阶段: 组织调查。评议前,党支部采取调阅支部活动记录本、党费收缴公示表、党内外群众座谈评议等办法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摸底,了解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动党员管理情况;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情况;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参加集体上访闹事情况;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等党员表现情况;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召开与支部到会党员数(除经支部同意,参加流入地党组织评议的党员和不参加集中评议的党员)半数以上的党外群众座谈会,无记名投票方式收集对党员评议等次意见。 自我评价。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标准,从宗旨观念、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查和剖析。流动党员应提前通知其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党支部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参加流入地党组织评议的,应向流出地党支部说明情况,不再计入流出地党支部评议人数,待返回时,将流入地党组织评议情况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 民主评议。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民主评议党员会议,到会党员应超过应到党员数的一半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党员评议格次。测评中,党员所投不合格票超过50%,或党员与参加群众座谈会的群众代表所投不合格票超过60%,且经调查认定存在不合格表现,均认定为不合格。此外,组织上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反映党员的不合格表现,调查后属实的,根据支部党员意见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在会前,分别应听取他们对支部党员评议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和处置情况。 组织处置。根据测评结果,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进一步核实后,提出不合格党员名单和处置初步意见报上级组织审查。上级党组织指定专人找党员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将有关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到会党员应超过应到党员数的一半以上,由支委会报告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本人的态度和处置意见,本人到会并允许个人申辩和其他党员为其作证或辩护,再经到会党员充分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通过放能有效,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报基层党委审批。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明确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讨论对党员的处置时,应让本人对处置决定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字、党组织长期无法与本人联系上、通知后本人拒不参加和因故不能出席支部大会的,支部大会也可以在本人没有出席会议的情况下讨论对该党员的处置并作出决定,在处置决定上注明。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党支部应写出书面说明,与处置决定、本人对处置决定的意见、党支部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后集体讨论决定,并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教育提高。党支部指定专人对限期改正的党员结对帮教,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妥善做好劝其退党、党内除名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将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旁证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组织处置决定等,归入本人党案。基层党委每半年对限期改正党员展开状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度整改措施。 第九条 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十条 预备党员不参加格次评定,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 条件的,延长一次预备期,不超过一年;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坚决集中常评议相结合,对有问题的党员,发现一个,处置一个;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应对照评议标准,在宣布纪律处分的同时,对其作出相应的定格处置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评处工作走过场或放松标准,致使不合格党员应受到处置而未处置的,责成其重新评定。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通报批评或作出组织处置,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党支部在组织开展民主评处不合格党员工作时,应在党员群众中聘请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评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2:
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报送材料
一、 限期改正需报送的材料 1、《关于×××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综合材料》(党员简历,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事实,署上整理材料的党组织的名称及整理材料的日期); 2、《关于对×××同志作限期改正处理的决定》。 二、 劝其退党、党内除名需报送的材料 1、《关于×××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综合材料》(党员简历,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事实,署上整理材料的党组织的名称及整理材料的日期); 2、《关于劝说×××退党的决定》、《关于对×××党内除名的决定》 (受处置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年月、工作简历、现在工作单位及所担任的党内外职务,过去受过何种奖励和处分;受处置党员不合格党员标准的主要事实;受处置党员的态度;受处置党员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提出党组织对其处置的意见;署上作出处置决定的党组织的名称及作出处置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三、 自行脱党需报送的材料 1、《关于对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的决定》(被除名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本人成份、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现所在单位职务、奖惩情况;被除名党员的主要问题及党组织对其帮助情况;本人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支部大会处理意见及表决情况;署名为被除名党员所在党支部的名称及时间并加盖公章); 2.党员自行脱党情况的证明材料; 3.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等。
主题词:转发 不合格党员 评处办法 通知 送:市委组织部。 中共乐山市直属机关工委办公室 20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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